什麼是應計損失?
以前年度發生的損失稱為應計損失。需要注意的是,稅前利潤和應計虧損通常不相等。
應計虧損是如何產生的?
根據《會計法》(1996 年第 LXXXI 號公司稅和股息稅法),根據《會計法》的稅前利潤尚未進行各種增減項目的調整。如果由此產生的稅基為負,則該金額可在隨後的年份中用於確定公司稅基。
如何使用以前年度的應計虧損?
首先,重要的是要知道前幾年發生的損失可以在其發生後的 5 個納稅年度中使用,按照它們發生的順序。為此,公司應保留分析記錄,顯示前幾年發生了多少損失以及這些年來已使用了多少。
除時限外,使用損失調整時也有金額限制,可設置為調整後稅基的50%。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:
- 本年度稅前利潤:+ HUF 23,450
- 增加稅基的項目:HUF 5,800
- 減少稅基的項目:HUF 5,250
- 調整後的稅基:+ HUF 24,000
- 往年累計虧損(尚可使用):HUF 19,000
- 最大可用應計損失:24,000 * 50% = HUF 12,000
- 最大應計虧損後可使用的稅基:24,000-12,000 = 12,000 HUF
- 應交企業稅:12,000 * 9% = HUF 1,080
因此,應在公司分析保存的登記冊中記錄,前幾年的應計虧損在本年度使用了 12,000 福林,因此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可以使用另外 7,000 福林(如果 5 年時間限制尚未到期)。
如果本公司不使用虧損結轉,當年應納稅額如下:
- 調整後的稅基:+ HUF 24,000
- 應交企業稅:24,000 * 9% = HUF 2,160
公司當然可以決定在本年度不使用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,但要注意不要失去應計虧損,即不要用完5年期限。